浙江省审计厅出具首份部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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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编号为“浙审农意〔2018〕1号”的审计意见标志着浙江省首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意见的出具。2018年3月20日至5月11日,浙江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浙江省林业厅厅长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这是省审计厅首次开展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

区别于以往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履责审计,部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履责审计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是审计范围的区别。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范围是依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即林业部门管理的林业、湿地和物种资源,而市、县(市、区)主要根据地方自然资源禀赋来确定。二是审计方法的差异。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数据多样性的不同,部门的数据相对比较单一,要求在部门的数据上深度挖掘。三是评价重点的不同。市、县(市、区)主要摸清所在地区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评价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而作为一个部门,还要侧重评价在行业管理上的决策、制度建立及目标任务的确定,评价一个省级部门尤其如此。

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审计组结合省林业厅年度工作报告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下达的目标任务,与省林业厅各个业务处室和下属单位座谈,了解各个业务处室和下属单位的职能、业务流程、所掌握的数据台账和指标数据形成的过程。审计中还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组建专业团队实施对林业有关矢量数据进行解析,对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面积比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面积比例等指标实施验证,分析任务完成情况。

本次出具的审计意见,总体上客观评价了部门在林业资源资产的履责情况,对全省森林资源总量、森林质量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了评价,反映了湿地管理、林业改革目标设定、湿地和物种效益补偿制度、基础数据的建立和维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向省政府报送了建议提请修改完善《条例》和提高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的信息。

这次审计作为一次有益的探索,为全省部门资源资产审计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封泳)

                                                                           责任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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