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审计推动修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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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时,发现厦门市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的问题,审计建议厦门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申请程序、审核标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确实需要的人群。厦门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结果,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近日,厦门市政府印发了新修订《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明确了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的工作职责,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申请条件、审核程序、选房规则、租金标准、租后管理等。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厦门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是申请范围更广,在厦门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新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进行调整,扩大了申请对象范围,将租赁对象中的“各类引进人才”调整为“各类人才”,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是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住房的各类人才;第三类是在厦门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门无住房职工。第二类和第三类租赁对象由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也就是说,除了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的“夹心层”家庭,在厦门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门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租金标准更优惠,配租房源条件更宜居。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即承租人首先需要全额支付市场价租金,租赁满一季度,无违规行为且经公示无异议后,管理单位将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新管理办法将租金优惠比例由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调整为30%,与单位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一致。此外,新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都将进行统一装修,让公共租赁住房做到既经济实用,又环境宜居,让市民住得进来、住得下去、住得方便。

三是准入退出机制更完善,增加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方式。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流程,准入方面,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除了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可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之外,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门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都应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申请。新管理办法完善了单位集体申请程序,增加了通过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的方式,提高了配租效率。退出方面,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或承租人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出于人性化考虑承租人的实际情况,规定承租人腾退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增加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拥有期房但暂不具备入住条件时的过渡性居住条款,即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拥有自己住房,但住房为期房还不能入住的,管理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但过渡期不能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三个月,且过渡期将不能享受租金优惠。(陈来风)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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