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完善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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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据监察法、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与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联合签发了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

2012年,北京市审计局与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了审计发现线索移送的协作工作机制,执行中发挥了良好效果。机构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先后成立,北京市纪检监察体制与审计监督体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改革后的新形势,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注重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与审计监督贯通起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更加紧密协同的监督体系,更好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法规,双方在2012年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基础上,总结成功做法与不足之处,研究双方组织特点与职权职责配置,完善了一系列协作机制,形成新的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不断加强横向与纵向联系,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在案件查办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建立问题移送管辖制度,把各自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在一定期限内移送对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移送流程、形式、内容、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建立了相互派员参加案件调查制度,一方办案手段和力量不足时,可提请对方依法在人员、信息、资料等方面予以协助。

工作办法尤其重视双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相互衔接,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掌握干部情况、行使执纪与监察职能具有重要价值,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督察、巡视等工作也可以给审计监督工作增加助力。工作办法规定了工作计划前期衔接、经济责任审计相互配合、整改联动、共享成果等措施。

工作办法还确定了跨地区统一协调制度及各项制度运作的时间和方式方法,要求双方都应当严守保密纪律,积极落实协作配合事项,不得无故拖延。工作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指定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计机关由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武俊立 段艺平 张莉萍)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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