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列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来源: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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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自2016年中央批准江西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来,江西省以试验区建设为引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生态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江西省先后出台《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意见》,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副省长为副组长,省政府办、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此次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法律法规范畴,进一步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指挥棒”作用。(刘仲文)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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