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规定 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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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市县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要求、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规范权力运行,提升市县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是四川省审计厅针对近年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在地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上存在的制度缺失、程序不当等问题,在会同省委组织部对30个县(市、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建设和领导干部决策权力运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基础上形成初稿,经书面征求中组部、审计署、21个市(州)党委、政府和15个省直部门意见后,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省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作为四川省党内法规出台。

《规定》明确了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范围,将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划分为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6个方面、33项。

《规定》明确了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强调重大经济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研,进行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党委全体会议、政府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政府集体决策。

《规定》明确了市县重大经济决策要求,提出了应当遵守的要求,并作出不得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不得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公开招商方式代替公开招标、不得违规低价供应土地和返还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规划随意批准或变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等禁止性规定。

《规定》对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监督作出规定,明确了推卸决策责任、以个人签批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认真开展决策论证造成决策失误、决策内容违反法规政策、不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追责问责情形和可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的情形。(四川省审计厅)

责任编辑:种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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