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台建立审计等六部门反腐败工作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9日】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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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桓台县纪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的职能,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互转和通报、案件相互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办等四项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增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合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意见》对每项制度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细则。在联席会议制度中规定: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召集。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并确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一方提出,可随时召开,以便于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线索互转和通报制度中规定:县审计局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审计定案后,按照审计案件移送程序,于10日内转送县纪委、监察局或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理。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等工作中,不论被查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在向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汇报后,于5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通报情况。在案件相互移送制度中规定:审计部门依法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的同时,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管辖的司法机关处理;对构不成犯罪的且责任人系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在协查和联办制度中规定:县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信访举报中涉及经济问题的,可以委托县审计局先予审计,县审计局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全面情况。县纪委、监察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求县审计局派人参与联合办案。县审计局在依法审计中,遇到设置障碍,干扰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可请求县纪委、监察局介入。

    《意见》还明确了六部门在协作机制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在协调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甚至故意隐瞒案件和案情的有关人员,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意见》的出台,对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将会产生积极作用。(关华林  李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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