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审计局积极探索3+1的审计整改工作新机制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6日】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既有责任准确地发现问题,也有责任提出解决问题、抵御“病害”的建议,更有责任在抵御单个“病害”的同时,促进其健全机能、规范管理。为了切实抓好审计整改,提高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坚持“立足服务、注重创新”,积极探索3+1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为了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管理,破解审计决定执行难和屡审屡犯的困惑,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今年4月,该局成立了由郑建飞局长任主任的审计结果执行委员会,加强对审计结果执行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落实。同时,定期召开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分析会,及时总结提炼审计成果,并针对普遍性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建设性意见,改变审计整改零打碎敲的局面。此外,为进一步做好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和效果,该局还及时修订出台了《宁波市审计局关于执行落实审计结果的规定》,明确审计结果执行落实工作在局审计结果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同时实行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备案审核制。在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期满十日内,审计组将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报送法规处,由法规处按审计结果文书逐一核实确认,记入台账。对已到规定期限未整改落实的事项,由法规处向有关业务部门发送催办通知书,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时监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反馈法规处。

    二是巧用函件,破解难题。根据审计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及时有效地反映和解决审计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2007年6月,该局制发了《宁波市审计局审计建议函规范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但需要改进和加强管理的一般性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其自行纠正或督促所属单位自行纠正和改进。作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的有效补充,审计建议函的实施,有利于被审计单位难以独立解决,或不是由被审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问题及时整改畅通了渠道,也有利于促进其主管部门加大整改和监管力度。去年以来,该局使用审计建议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在市交通局经济责任审计和养路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养路费稽征与车辆管理未实现信息共享,部分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私家车未缴纳养路费等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发送了《关于建议纠正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有关问题的函》。为此,市公安局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对65辆私家车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的民警进行谈话教育,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养路费稽征部门提供完整、真实的车辆信息。在国土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个别地方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为加大整改力度,专门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审计建议函,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时追回已返还企业的1.3亿元土地出让金,慈溪出口加工区也收回了为7家企业垫付的土地出让金4378万元。

    三是限期整改,定期公告。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2007年10月,该局统一制发了《关于要求及时反馈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和建议采纳情况的函》(以下简称反馈整改情况的函),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结果文书同时,另附一份《反馈整改情况的函》,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积极研究措施,落实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在7日内完成整改;对需要调查研究,落实责任的,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对客观上存在整改难度的,要求说明原因和下一步打算。并将整改落实和建议采纳情况书面函告审计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为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规定审计机关定期将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列入公告范围的审计项目,在公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写入审计公告。

    四是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是审计整改工作有序推进的重要保证。宁波市委、市政府除每年定期听取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外,还不定期开会分析、研究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处理意见。如:2007年6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同级审”工作报告时,专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2007年7月,市政府专门召开审计整改落实工作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抓好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财政财务管理。2008年3月,针对该市公检法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部分县(市)、区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人、财、物”上未真正做到脱钩的问题,市委副书记、市长毛光烈专门批示,要求认真整改,并由市公安局监督落实。(姚尧岳)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