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县审计局七项制度确保工程结算审计质量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1日】
【来源:四川省宜宾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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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四川省宜宾县审计局因工作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为搞好此项工作,该局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一套以七项制度为核心的工程结算审计模式,在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初步审查制度。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前,审计机关都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查,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对工程结算中存在的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及其它明显错误进行纠正,以达到节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价费用,减少工程结算审核争议,明确工程结算审核重点的目的。

        二、完善两项承诺制度。一是建设单位应承诺其提供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通过承诺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相关经济签证资料进行认真核实;二是施工单位应承诺其编制的工程结算经审计机关审核,其审减率品迭超出5%,愿意承担审计机关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所需的效益审价费,通过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行为起到抑制作用。

        三、严格审计回避制度。为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证,审计机关明确要求:凡与工程结算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有碍审计公正可能的审计人员及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也可提出回避要求,经审计局领导讨论同意后实行回避或建议造价咨询机构调整审核人员。

        四、规范资料交接制度。工程结算资料均由建设、施工单位提交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初核后,再提供给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以杜绝造价咨询机构与建设、施工单位的联系。

        五、明确现场查勘、座谈制度。凡是工程现场查勘及座谈,审计机关均要派人听取意见,以便于及时掌握工程结算审核情况及工程结算相关方争议焦点。

        六、执行结算核对制度。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出来之后,应先就审增减的主要原因及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审计机关报告,然后再进入与施工单位的核对程序。审计机关派人参加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

        七、实施审计复核制度。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复核程序结束后,再将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交由审计机关进行复核,经复核其差错率一年内超过3%三次,或超过10%一次,取消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审价委托的资格。

        通过对以上制度的认真执行,宜宾县审计局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得到充分保证,效率得到明显提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建设资金,并继续保持了多年无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可喜局面,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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