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市出台《乡镇政府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7日】
【来源:江苏省镇江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审计局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该市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台了《镇江市乡镇政府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规范了该市乡镇政府审计工作,对于更好的发挥乡镇政府审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暂行规定》要求各乡镇政府应依法设立审计机构,在乡镇长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机关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乡镇政府的授权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乡镇政府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本级政府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和审计评价。

    《暂行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审计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待遇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向本级政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应当配备具有适应审计工作业务的专职审计人员2人以上和若干兼职审计人员,配备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审计办公设备;乡镇政府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予以保证,乡镇政府审计人员应享有与国家审计人员同等的工作待遇。

    《暂行规定》对乡镇政府审计职责和权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乡镇审计机构按照乡镇政府的授权,对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对乡镇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各类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审计机构依据乡镇党委、政府的授权,对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及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政府审计机构根据乡镇政府的指令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有权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审计机构经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协助其他机关或部门查办经济案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计资料、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电子数据资料,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乡镇政府内都审计机构对审计中普遍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暂行规定》还规定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业知、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专业人员参与特殊项目的审计,所形成的结论性材料,作为审计证据。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上级审计机关请示汇报;乡镇政府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领导报告,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取证措施。(陈林瑞)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