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3日】
【来源:安徽省六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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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提供了依据。

    《规定》共有十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范围、整改情况的报告主体、整改报告的内容、重点,以及整改报告的程序步骤、相关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和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他审计事项中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被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委托存在该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市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查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规定》进一步指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认可后实施;四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审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表决的,由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因故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而未获通过的,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再次报告。对整改不力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视情依法质询、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规定》的施行,加大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为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江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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