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量化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3日】
【来源:浙江省台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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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区政府为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正式出台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问责的对象、原则、方式、程序,并率先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量化标准。

        办法明确规定,审计发现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采取党政纪处分: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年均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年度滥发奖金福利超过规定标准20%的;以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上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单项工程未招投标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甲供工程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物资和服务未纳入政府采购,年度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观原因致使投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的;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情节严重的。

        对于被审计单位违规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情节较轻的;擅自减免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款;提供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拒绝审计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的;违反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等7种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或通报批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被告诫或通报批评达到两次,不同职位被告诫或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三次的,应给予党政纪处分、免职或者引咎辞职处理。主管责任相对直接责任酌情降档次处理。

        此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审计问责制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作用,发挥其教育警示和舆论导向功能,进一步提高椒江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理财水平,促进廉政建设。(徐礼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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