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县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来源:四川省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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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5•12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财政投(融)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安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计16条,规定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拨款、政府贷款、捐赠、对口支援、国际援助、社会募集、单位自筹等方式筹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由县、乡(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通、水利、市政、办公用房、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依法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做到应审必审。地震灾后灾民自己恢复重建的房屋,审计机关原则上只抽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国家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等,对工程造价不予审计。县审计局是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对口支援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审计局与对口支援地的审计机关协商后确定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是:

         一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公正、透明;管理使用中有无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工程质量检验、国家政策落实等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揭露和查处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结余物资、资金进行审计。

        四是对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五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总预算或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或结算进行审计。

        六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错发、不漏发,切实杜绝虚报冒领。

        七是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八是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时间、性质、特点,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或跟踪审计等组织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的80%。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提交财政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工程决算和移交手续。

       《办法》要求县民政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办法》重申:县审计局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建设单位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即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违规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审计发现违纪违法重要线索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移送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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