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出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9日】
【来源:广西崇左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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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制定《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政府性投资审计真正实现了“职责、人员、经费”三定目标。

    在投资审计职责方面,该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辖区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等9类资金所进行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要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此外,为了避免出现类似审计法与合同法相互“打架”的现象,该办法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各项经济合同必须签订“双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方结算(决算)工程价款必有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结算(决算)依据”的条款,才能进入审计程序。

    在投资审计力量方面,该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成立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核定一定人员编制。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公开招录具备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审计机关遇到政府投资审计力量不足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咨询机构参加审计组,也可以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审计机关的质量要求委托社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中特定事项的审计。但不允许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同体聘用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

    在投资审计工作经费方面,该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审计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工程结算核减额的15~30%给予补助。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建设项目概算中含有审计费用的,按照“谁得益,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对工程结算核减的情况商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外聘人员的经费。

    此外,该办法还对政府性投资审计的项目计划安排、法律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黎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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