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县出台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1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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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进一步健全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及预警机制,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近日,湖北省京山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十二条。分别对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管理、管辖范围、组织实施、职责权限、结果利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该《办法》的实施,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上旬,县委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计划,与审计机关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领导干部任职满3年,即可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于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应重点安排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出具任中审计报告,按照审计程序规定,分别报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办法》强调,切实重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后,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关规定,将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将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的预警作用。提高了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质量,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赵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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