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7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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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出台了《济南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原则、方式和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更明确、更有效。

       《办法》从明确职责权限、加强配合联动、努力提高行效能的高度,对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国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总结分析制度,定期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汇报检查制度,并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办法》重点强调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责任追究等制度。要求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的被审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惩戒和预防的意见建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单位资产严重不实、擅自处理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失误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中涉及的问题,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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