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出台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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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管理,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效率性,为推动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根据青岛市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管理权限、掌管的财政资金总量以及所属单位的数量、规模等因素,将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逐次分为A、B、C、D、E五类。A类是指区(市)委书记、区(市)长,以及经济管理权限较大、财政资金总量大、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B类是指政府投资类公司、企业集团、金融机构等市直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C类是指财政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府部门、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类是指财政资金总量较小的党委部门、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难以划入A、B、C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E类是指在各区(市)部门(单位)任正职的市管领导干部。

    《暂行办法》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对A类对象,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结合政府绩效审计,全面反映履行职责、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对B类对象,实行离任必审,辅以必要的任中审计,结合企业绩效审计,全面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重大经济决策、会计信息质量、内部管理控制等情况。对C类对象,以离任审计为主,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对D类对象,以离任审计为主,一般在离任时安排一次审计。E类原则上由各区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必要时由市审计部门直接审计。办法还规定,对内部管理比较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历次审计结果表明能够严格遵守财经政策法规,且离任时与上次审计间隔不足一年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审计,直接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对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历次审计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可连续安排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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