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湖县出台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0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博湖县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促进村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日,新疆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政府出台《博湖县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明确规定审计对象为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审计具体实施单位为县农经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县审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范围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到任日起至离任日止,乡(镇)党委、政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

    该办法明确规定审计内容为:村(居)务公开执行情况;土地征用补偿费及租赁承包费收支情况;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收支情况;优抚、救灾、救济和农村低保资金收支情况;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移民安置费使用情况;兴办公益事业的收支情况;集体资产使用、管理、存量情况;干部工作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其他需要审计和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该办法还规定,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要向被审计单位或全体村(居)民公布。(甄洪瑞)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