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西市出台办法规范市镇两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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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莱西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莱西市镇(街道)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内容、计划管理、实施程序、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及纪律与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经济责任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正副科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正科级机关事业单位副职),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凡任期届满、任职两年以上以及任期内离开现领导岗位的都要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经济责任。

    《办法》提出,对镇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同步审计、分别评价:即在开展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镇长(主任)一并进行审计;在开展镇长(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党(工)委书记一并进行审计。按照职责、任务和权力的不同,对审计的内容和评价范围予以明确。《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首先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然后将建议提交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责任追究意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法》同时提出要为被审计对象在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廉政档案、在干部管理部门建立干部履职和政绩档案,进一步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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