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新办法
2008年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浙江省乐清市政府出台了《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出台的《乐清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新办法适应《审计法》修订、投资规模等客观因素的变化,结合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新规定:
一、为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规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乐清市审计机关采用直接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计。其他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直接对其进行审计。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监督,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建设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三、为规避《合同法》与《审计法》相抵触情况,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标文件内合同条款以及订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价款的最终依据。
四、为制约投资各方主体行为,新办法增加了对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违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单项工程或独立合同段交工结算前,申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以防止拖欠工程款。增加了“现场签证”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追究责任的规定,促进加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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