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杭锦旗采取六项措施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力度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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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审计局采取五项措施将审计关口前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提前介入施工项目,确保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切实到位:

    一是以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建设主体、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提交杭锦旗审计局,以便于安排实施开工前审计和跟踪审计。

    二是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在相关建设合同中必须增加“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内容。同时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对于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开工建设的项目,杭锦旗审计局必须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三是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必须实施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中介组织进行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中介组织要将审计结果报杭锦旗审计局备案,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是建设单位必须在投资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杭锦旗审计局报送项目立项资料。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杭锦旗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意见。在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工程价款结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时,必须以杭锦旗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依据,没有杭锦旗审计局竣工结算结论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的决算。

    五是凡2009年1月1日前竣工但未做审计结论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参照此办法在2009年完成审计,否则政府财政将不得再行拨付尾欠工程款项,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是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各建设、施工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局将及时将审计结果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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