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市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行政问责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来源:山东省滨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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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政府出台了《滨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办法》和《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规定对审计发现的四类问题向问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
    一是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问题。对在审计中发现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对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行为等,提出问责建议。
    二是行政决策失误问题。对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审计发现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反规定决定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的,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决策失误行为等,提出问责建议。
    三是不依法实施行政征收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超过规定范围、时限、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不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征收款的,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摊派钱物或索要赞助的行为等,提出问责建议。
    四是不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标准的,违反法定依据、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不按规定实行罚交分离制度的,占用、丢失或损毁罚没财物的行为等,提出问责建议。
    行政问责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问责机构在收到审计部门问责建议7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并在45个工作日内根据问题情节轻重和问题责任界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或建议免职等相应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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