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市出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0日】
【来源:山东省滨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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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滨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重点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或落实整改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可提请政府或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部门在干部考核任免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对审计结果表明已构成违纪的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单位或县区、乡镇(办事处)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的五项机制作保障。

        一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机关、部门,应当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单位或县区、乡镇(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经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机关部门通报。

        四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1至2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检查情况要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经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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