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1日】
【来源:河北省深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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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近日,河北省深州市制定下发了《深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该《办法》共分为总则、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办法》规定,市审计机关对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机构的援助贷款项目)和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的预算执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和项目收益进行审计。对建设周期长、财政性资金投入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对其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办法》要求,项目审批机关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概算等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审批文件、总概算、前期财务支出、施工图预算及编制依据等资料。审计机关在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等资料。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提供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报表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可对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办法》特别强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财产交接使用手续。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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