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庆安县审计局制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8日】
【来源:黑龙江省庆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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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依法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庆安县审计局最近制定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办法中规定,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因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因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造成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不如实反映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不予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或者人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而未移送的;审计建议、审计信息严重失当的;应予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其他情形。
    对责任人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责令改正错误;(二)批评教育;(三)责令书面检查;(四)在局内通报批评;(五)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六)停职培训、转岗;(七)免职。
    办法中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于处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杜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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