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河口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日】
【来源:湖北省老河口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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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中的作用,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科学、有效运用,根据中共湖北老河口市市委常委会的要求,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出台了《老河口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应当向市委常委会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对象为报告期审计已实施的本级党委任用管理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市直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该制度规定,每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实施结果报告,除坚持定期抄报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牵头”单位纪检机关,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转化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的依据外。在每年末,由市审计局将全年经济责任项目审计结果及汇总情况报送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再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市委常委会及市委主要领导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书面综合报告材料,全面如实地反映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审计处理结果及有针对性地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与弊端从宏观层面向市委政府提出的审计建议。该制度还特别提出市委常委会及组织、纪检部门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同干部考察、考核、任用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任用、奖惩和教育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保护、管理和监督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该制度还规定审计部门要对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此同时,从两个方面对于化解与防范审计风险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每一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内容,在汇总形成综合报告前,都必须应本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负责的职业规范要求,按审计工作程序先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核对,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二是向市委常委会提交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和单项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依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范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和经济责任界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付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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