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建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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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建议暂行办法》,这是落实《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早在2005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就在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意见。2005年5月,南京市溧水县率先在全市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试点。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盲目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等10个方面进行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南京审计机关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结果建议问责的范围和程序,强化经济责任问题追究,做到经济责任审计“定责”与“问责”相衔接,出台了《南京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建议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问题进行界定,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列举了审计问责建议的六个部分22个方面的范围。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建议和程序,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查证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依照《办法》提出问责建议,并出具移送处理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达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建议问责的移送处理书,启动问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问责或终止问责的决定。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建议的后续工作。(吴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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