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及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3日】
【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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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科学划分经济责任审计类别、合理制定市本级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效利用审计资源,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齐齐哈尔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及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使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总量和财政财务状况,将市本级审计对象分成五个类别。一类是指县(市)、区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二类是指有行政性收费、处罚权和掌握资金及项目分配权、管理权的政府主要部门和单位(含事业)领导干部;三类是指预算外收入和支出额度较大、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额度较大的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含事业)领导干部;四类是指有财政拨付的经常性经费,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收入及支出数额较小的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含事业)领导干部;五类是指本单位只有经常性经费或经费上不独立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该办法针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把一、二类对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除离任时进行审计外,还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三年规划》,有计划的安排任期审计,一般2至3年审计1次。对三类对象,实行离任必审,辅以必要的任中审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五年规划》,有计划安排任期审计。对四、五类对象,采取财务收支审计与执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相结合的方式,任职期间进行过财务收支审计的,可不安排离任审计。

    该办法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出程序、审计计划落实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每年年底,由组织部、人事局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计划。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和审计力量的实际,统一研究,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具体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年度内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时,须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确定。市审计局将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并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统筹安排审计项目,有效的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突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效率性,有效的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刘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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