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市开展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做到“五明确”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1日】
【来源:山东省青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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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基层组织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近日,山东省青州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青州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该办法共五章二十条,有五方面的特点:

    明确了审计对象和审计时点。该办法规定,全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审计监督对象,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有辞职、退休等事项时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经济总量较大、财务收支频繁的重点村(社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明确了审计的组织与管理。市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年初制定审计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市审计局负责全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审计结果的运用。

    明确了审计的内容和重点。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村(社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债务增减、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公开的透明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查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情况等。

    明确了审计实施程序。该办法从计划制定、通知送达、审计取证、提交报告、征求意见、结果处理等几个方面对审计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到阳光审计。

    明确了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处理办法。审计评价主要围绕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对其经济行为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主管单位进行纠正、追究责任;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刘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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