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审计促政府出台《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7日】
【来源:湖北省枣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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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枣阳市审计局在今年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和部门随意出售、出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收入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针对这一问题审计部门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并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近日,枣阳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出台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的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要求。一是处置实行报批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不得以国有资产直接抵偿债务。二是方式实行规范化,申请处置的资产必须以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底价,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转让。资产处置收入不准设置过渡性账户,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局凭有关缴款手续下达资产处置批复。三是变更实行登记制,资产处置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必须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属无效转让,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使用。明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缴入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养护等。

    该《办法》还严肃了财经纪律。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严禁隐瞒、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设“小金库”,久拖不缴和坐收坐支等行为;严禁挪用、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处置国有资产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胡襄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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