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市出台《国资委所出资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5日】
【来源:湖北省襄樊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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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国资委为了加强对所出资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经营者工作业绩,促进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制定下发了《襄樊市国资委所出资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该《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审计的范围和权限、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和处理、罚则以及附则。

    该《办法》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任期审计是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决定经营者是否续任的主要依据。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对上一任期已作终结审计的不再重复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或者聘请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该《办法》要求,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要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具有证明效力,对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该《办法》强调,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领导人员承担或解除经济责任的依据,应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解聘、撤职、降职、辞退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同时,该《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潘武森 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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