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处罚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9日】
【来源:安徽省砀山县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近期,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就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了十大处理处罚新规定。

    一是审计核减的工程送审造价,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10%上缴财政专户,进行决算审计的也可以按投资额的5‰收缴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审计,聘请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费用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上的,相关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是审计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承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工程项目已完成而剩余的资金应予以直接收缴县财政。

    三是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是审计机关审计核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选址立项、资金运营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五是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监理等费用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依法收缴。

    六是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八是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九是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应纳入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一。(吴孝千)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