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湖:五招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0日】
【来源:湖北省洪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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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洪湖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洪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出台了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范,取得了行政处罚合理、公正、公平等裁量效果。近年来,洪湖市没有发生因审计裁量使用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集体业务会议的形式。凡在审计中遇到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都坚持局领导班子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依据法规,坚持处罚合法、裁量适当、公平公正。
 
    二是制定审计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步骤和方式,目的重在整改和规范。

    三是细化自由裁量权阶次或等级标准。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级别、档次、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等进行规范,针对不同违法等级设置处罚上限和下限,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和操作程序。

    四是准确界定自由裁量权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准确界定违法情形。对“应当直接依法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含义、适用条件和情节等作出解释性规定,并予以处罚幅度限制。

    五是建立审计处罚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求对已违法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指导其限期纠正,并协助制定措施、健全内控机制,防止同类行为屡查屡犯,并形成长效监督检查机制。(谢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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