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出台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1日】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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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日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办法》指出,行政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的经济责任追究。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负责;对经济决策及履行情况负责;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机关、单位经济行为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对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从严治政、廉政勤政、有错必纠,权力与职责相统一,处罚与责任相适应,以及教育、预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还对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李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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