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出台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1日】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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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载体,即当地新闻媒体、审计机关网站、政府公报、人大常委会公报、会议等;同时提出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工作原则,列明了应当开展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强调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要求、时点要求和内容要求。

    《办法》依据审计结果的重要程度,对公告审批权限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规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报告中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公告;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公告;其他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由审计机关决定。鉴于上位法的规定及审计结果事前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办法规定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据悉,该市审计机关将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及时公布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王成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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