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漳县政府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4日】
【来源:湖北省南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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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近日,湖北省南漳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南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办法规定,本级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且单项合同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农业、水利、交通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单项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县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办法规定,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等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县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对财政直接拨款的建设项目预留20%资金,待县审计局审计后再行拨付;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20%的待结价款,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余额,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余额。对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若建设单位擅自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要责令相关人员负责追回,并收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验证,通过县审计局审计后仍有审减额的,审减的项目资金由审计机关收缴财政。对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要求,审计人员要依法实施审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规定。对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闫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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