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杞县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2日】
【来源:河南省杞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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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日前,河南省杞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凡是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一个都不能少。

    《暂行规定》强调,凡使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融资渠道和供资形式进行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安排,吸收社会各界资金进行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必审制度,未经预算审计的,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单位不得拨付财政资金;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单位不得拨付预留的建设结算资金。

    《暂行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部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拖延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初步质量验收通过后,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及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依照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审计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暂行规定》指出,对在建设项目使用中发现的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虚列、隐匿工程资金或私分建设投资等问题,要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是拒绝、阻碍检查的,对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使杞县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对节约国家财政资金、杜绝损失浪费及反腐倡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闫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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