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审计局将对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5日】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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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政府转发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将对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意见》在明确“理顺一个体制”、“推行二审定审”、“实行三级复核”、“规范四项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加强情况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和完善全方位、联动的监管机制,发挥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的整体效能。

     “理顺一个体制”。《意见》明确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工程概、预算评估审查等事前监督工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决算等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对于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郴州市将实行必审制。市级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今后,建设单位不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规模以上政府建设项目结算、决算的审核。

    “推行二审定审”。通过聘请投资审计专家和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力量,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二审定审制,即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一审,审计机关人员和聘请的审计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独立的二审,确定工程造价。

    “实行三级复核”。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组长、审计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二审定审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审计结果,下达审计结论。

    “规范四项合同内容”。为遏制工程造价高估冒算,《意见》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采用标准文本,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四项内容:一是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二是审计机关未出具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小于30%的工程款。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四是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10%而小于或等于15%,建设单位按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金额的5%扣减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15%而小于或等于20%,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20%,按核减金额的12%扣减工程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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