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康制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9日】
【来源: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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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办法》,《办法》共三十四条,从审计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审计问责、审计费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计中应履行的义务等方面对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时,应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以编制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
    
    《办法》所指的全程跟踪审计分前期准备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与绩效审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度适时开展。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账目、文件、合同、图纸、说明书等审计需要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提交审计报告。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报告应作为项目招标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未能经审计,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工程量变更不得增加价款,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入固定资产账,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办法》规定,在全程跟踪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分的,及时提出处分的建议,交有权处分的机关处理。对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对审计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不予签证等影响工程建设的,审计机关可通知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停拨工程款,通知工程建设招标主管部门暂停该单位在该县的投标资格。建设单位在制订建设项目招标标书及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漏列本文相关规定,给国家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向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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