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颁布办法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2日】
【来源:安徽省安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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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安徽省安庆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近日审议并通过了《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审计对象和范围,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式和程序,审计机关及其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及违法责任追究,审计成果利用,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等等。《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跟踪审计,要求审计机关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度。《办法》明确了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方式,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办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责任追究措施。规定: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不准其再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政府建设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强化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安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服务。 (汪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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