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市政府投资审计开创新局面实现新作为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5日】
【来源:湖南省浏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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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下发《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并将其全文刊登在3月4日的《浏阳日报》进行宣传报道。这是浏阳市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注重从源头上改善审计工作环境的又一成果。

    《操作办法》明确要求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接受审计,并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工程款项的依据;《操作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市重点工程项目,审计专业中心将全程监督。

    2008年以来,浏阳市开始了对如何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思考。为了通过加强审计监督,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招、投标到预算、结算都能得到有效监管,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浏阳市于2009年10月新成立了审计专业中心,很好地解决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审计职能缺位的问题。审计专业中心的成立和运行,把原来分散在财政、建设等部门的一部分监督职能统一起来,由其集中行使,实现了项目决策、管理与监督的分离,标志着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监督体系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同时也标志着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进入了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阶段,有利于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此次出台的《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审计专业中心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最终支付工程款项目的依据;而单项工程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市重点工程项目,其发包单位必须向审计专业中心书面申请,由审计专业中心委派人员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二是对工程造价的变更,明确要求在10万元以内的,由发包单位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三是定期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规定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标底)误差不得超过±5%,初审的结算误差不得超过±3%,若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误差超上限的,将取消其从事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资格。 (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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