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出台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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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近几年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预算执行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得到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增强审查监督实效, 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并要求:一是审计机关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相结合,依法对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全过程进行监督;二是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计划,报市人大财经委;四是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办法》还明确: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审议情况形成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组织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审计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可以向社会公布。(闫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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