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审计局下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2日】
【来源:湖南省怀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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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其他犯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日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审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一是加强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发现或作出调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犯罪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应迅速派人进行审查,认为涉嫌犯罪并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二是相互配合,协助查证。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查证。三是讲求时效,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做好准备。四是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刘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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