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溪出台《竹溪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0日】
【来源: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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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日前,湖北省竹溪县政府制定下发了《竹溪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4月3日起开始执行。该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从审计内容、审计监督程序、相关单位职责、审计结果处理等几个方面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计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本级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单项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县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办法规定,县财政、建设、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等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县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工程结算要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对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要求,审计人员要依法实施审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规定。对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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