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登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7日】
【来源:山东省文登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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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廉政勤政,近日,山东省文登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文登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构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重大投资决策存在失误、决策执行存在问题,造成财产损失浪费的;二是责任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三是存在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问题的;四是帐外设帐、编制虚假财会报表,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五是编制虚假预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六是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出借、挪用、侵占财政建设资金,或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严重不实的;七是财政专项资金未发挥其应有的使用效益或非正常性支出较大,造成损失浪费的;八是提供假凭证、假帐等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审计的;九是经审计发现有其他违规问题的。

    办法要求,实施责任追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首先由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标准确定评价等级,并对存有问题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和意见;然后提交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办法强调,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落实不力的,或经审计综合评价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责令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检查,给予诫勉,并取消当年部门及领导干部评先资格;有关问题屡审屡犯的,或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降(免)职。(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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