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积极探索项目审理全面提升审计质量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5日】
【来源: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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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来,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审计规范化水平和审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去年有两个项目分获全省优秀审计项目一、二等奖,一个项目获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该局开展项目审理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项目审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着力搭建三个平台,促进审计复核向审理转变

    搭建制度平台。为了建立项目审理工作制度,该局组织专班开展调研。一是反复学习《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及相关审计法规。二是通过网络、报刊杂志、收集研究外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三是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我局开展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路、框架和《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四是带着问题到审计署、省厅及外地学习取经,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下发执行,为项目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搭建认识平台。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学习项目审理工作有关要求,了解前沿动态和外地做法,专题研究项目审理工作具体问题,宣讲审理工作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该局项目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及时组织培训学习,反复宣讲,让审计人员全面了解项目审理工作主要精神和具体流程,营造了良好的审理工作氛围。

    搭建组织平台。为了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组建了工作专班,将原法规科改为法制审理科,同时,在一线审计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负责项目审理工作的法规科配备了4名工作人员,分成2个组分别对口负责相关科(局)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每个审理小组明确了一审、二审人员,从组织上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健康推进。

    二、坚持继承与创新,审理工作做到“四个明确”

    过去,该局实行的“网上复核”在质量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行项目审理工作,该局坚持继承与创新,注重新旧办法的衔接,审理工作做到“四个明确”。

    明确重点审理流程。开展项目审理,一是在审计组长(主审)、业务科长复核不变的基础上,要求法制机构的审理一般应在审计实施阶段基本结束,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程序完成并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后进行。二是审理机构一审提出的审理意见,应当经二审审核,再经审理机构负责人审签把关;三是审理机构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并及时提请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协调召开审理会议;四是提升法制机构审理地位,与审计环节并列,将过去的业务办公会改为审理会议,改变了过去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直接审定结果类文书或者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流程;五是业务科(局)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应当通过《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反馈给审理机构。

    明确重点审理内容。审理人员审理时,应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并就有关事项与业务科(局)和主审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审理的重点内容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变动是否符合规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明确重点审理要求。包括项目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审理中直接退回后重新修改、查实和现场审理核实的时间。审理机构出具的《审理意见书》应当具体明确,即对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的同时,应当指出其修改前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审理工作台账;对方案、底稿、证据中存在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问题,应当提出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存在的问题,应当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提出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的意见。

    明确重点审理措施。一是审理机构对提交的不符合审理要求的相关审计资料,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后在网上直接退回,对其中与审计报告事实不符的审计证据应责成审计组重新取证;三是审理机构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等代拟稿反映的重要审计事项应与业务科(局)长和主审一起研究进行修改;四是审理过程中遇到有疑难、复杂问题的,审理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一起进行论证。

    三、实行“一个不变、两个跟进”,落实项目审理工作要求

    “一个不变”,是指推行项目审理后,原主审和业务科(局)长复核的要求和责任,继续执行原网上复核的规定。

    “两个跟进”,一是强化审理人员全程跟进把关要求。审理人员应当通过参与项目论证、主审竞争、审前调查、方案讨论等提前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应当有选择地到审计实施现场进行跟踪审理,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应当列席审计小组碰头会、征求意见稿讨论会,提前了解审计相关情况;应当就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向审计人员询问和交换意见,提高审理意见的正确性。

    二是强化局分管业务领导全程跟进把关要求。在继续推行领导“一线工作法”、“审计报告署名制”等做法的基础上,要求局分管业务领导在审计准备阶段,对审前调查、项目论证、实施方案制定、审计通知书签发等进行审核把关。在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了解方案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审计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效果,对相关证据、底稿等审计资料进行重点把关。在审计报告阶段,组织召开审计组碰头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把关;主持召开项目审理会议,会后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审核把关。

    四、提高审理会议层次,切实发挥集体审定功能

    为了真正发挥项目审理会议质量控制、集思广益、集体审定的功能,该局提高审理会议层次,一般情况下,由审理会议代替原来的业务办公会流程,要求所有项目必须认真做实审理会,未按规定召开审理会的项目,网上流程不往下走、不得出具正式报告。只有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的特殊情况时,才提请局长召开业务办公会审定。同时,对项目审理会作了明确规范和要求。

    一是规范了审理会议议程。审理会议一般先由项目主审介绍审计实施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然后再由审理人员介绍项目审理情况及审理意见,一并提请审理会议讨论,集体研究审定。重大或重点审计项目可单独召开审理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可多个合并召开审理会议。

    二是规范了审理会议参加人员。审理会议一般由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协调召开,由业务科(局)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主持,有关局领导、审理机构和业务科(局)负责人、项目审理人员、审计组成员必须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三是规范了审理会议文书。召开项目审理会议时,由审计组人员、审理机构人员分别负责会议记录,一个业务科(局)一个专用审理会议记录本,会后交审理机构存档备查。会后由主审负责编制审理会议纪要,严格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分管业务局长负责审核签字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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