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审计局强化审理工作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7日】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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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山东省济宁市审计局在实行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审理制度,发挥审理的龙头作用,加强对审计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和监督制约,促进了审计项目质量的提高。

    一、强化审理部门职权,保障审理工作正常开展。明确审理部门六项权限:一是项目全面审理权。所有审计项目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全部审计资料移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审理后出具审计结论,进行处理处罚。二是提前介入权。审理人员在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前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并参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三是审计资料退回权。审理部门认为审计组提交的审计资料达不到审理要求的,可直接退回。四是要求补证权和直接审计权。审理部门认为审计组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有问题的,有权要求审计组补证,必要时可协同审计组补证,或者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直接实施审计或调查进行补证;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可以直接调整或更改。五是审计结论性文书的代拟权。审理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不再由审计组代拟。六是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权。审理部门按照审计业务制度的规定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估和评分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审计业务部门和人员工作状况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一是实行审理人员主管负责制和跟踪服务制。从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开始,即安排主管审理人员,同步跟踪服务审计项目,保持与审计组的联络沟通,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供服务。审计资料移交审理后,主管审理人员负责从审理到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印发,并对项目审理质量负责。二是实行审理时段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审理项目规程,确保审理流程规范。三是实行内部审理质量控制制度。安排专人对审理人员代拟的结论性文书进行内部质量审核,提高审理质量。四是实行审计质量的定期分析制。按季对全局审计项目质量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下一步的改进建议,充分发挥审理工作在审计质量把关、审计风险防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审计业务规范化管理,确保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该局坚持制度先行,以规范化作保障。制定了《济宁市审计局审计业务制度》,并配套设计了《济宁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流程图》、《济宁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流程表》和《济宁市审计局审计文书及适用表格模板》。为确保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准确和处理适当,还编写了《济宁市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将审计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违纪违规现象分为4大类、20个小类、204种情况,分别整理出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部分还列出了移送依据,规范了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以及移送等工作。同时坚持并不断完善审计质量检查和优秀项目评选制度,每年对全市审计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成绩纳入考核,并据以评选优秀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对检查和评优的项目逐一向项目实施单位反馈结果,召开全市审计质量控制交流会及研讨会,组织观摩优秀项目档案,促进审计项目质量的提高。

    四是配齐配强审理工作人员,为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支持和保障。该局精心挑选精通计算机及各行业审计、通晓法律法规、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业务骨干力量充实到审理部门,审理人员和审计实施人员按照1:6的比例配备。同时规定,业务人员的提拔重用,必须有审理工作经历,进一步提高了审理人员的地位,调动了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该局通过强化和完善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了审计处理处罚的标准和尺度,规范了审计的自由裁量权,使事实更清楚、定性更准确、处理处罚更适当,纠正和避免了不当的审计行为,保证了审计执法的公平公正。同时,审理部门也更便于对审计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审计成果有效利用和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近年来,该局审计工作主要指标较往年同期呈增长态势,全市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活动中“优秀项目”类平均分值连年增加,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信息批示采用率大幅提升,不少审计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层,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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