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审计调查促出台《石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7日】
【来源:湖北省石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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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湖北省石首市审计局在对9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针对国有资产购置、购建、处置审批程序不严,部分单位未逐笔登记建立明细账以及单位以个人名义购车购房等问题,市审计局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提出建议: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近日,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台了《石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办法》规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该《办法》严格了国有资产购置、购建、处置审批程序。《办法》规定单位(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或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或处置,报市国资办审批;1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或处置由市国资办审批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建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市国资办审批,市发改局下达计划,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市建设局下达施工许可。国有资产的购置、购建资金均由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拨付)款项,市财会核算中心办理核算。《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一律经市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核准(或备案)后,按程序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处置。凡未经市国资办批准的土地及房屋等国有资产处置,市城投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收储、挂牌、拍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该《办法》严明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纪律。《办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清理国有资产,逐笔登记入账严格保管。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黄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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