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市政府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安徽省淮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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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安徽省淮北市政府就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出台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推进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改善了政府投资审计环境。

    《实施意见》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或者调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查,不得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实施意见》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同时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强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和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建设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可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该《实施意见》还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委托或聘请费用的保证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陈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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