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修订完善《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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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日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完善了《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眉山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共11条,修订后的《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增加为19条。

    《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眉山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予以了修订:一是从名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修订与实施将《眉山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名称修订为《眉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二是从适用范围上,将原暂行办法仅适用于眉山市审计局,修订为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三是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上,将原暂行办法的“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修订为“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事先告知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到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公告”;四是从公告的范围上,修订后公告范围更为准确、精练;五是增加了公告审计结果主要包括的信息内容、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得公布的信息内容;六是在公告审计结果的要求、形式、程序、时间上都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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