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市出台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来源:山东省寿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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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审计结论落实工作,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近日,山东省寿光市政府出台了《寿光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建立起了审计、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监察等多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该《规定》明确规定,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的,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涉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的外,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及时办理,并在30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建议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通知审计机关,结案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规定》还指出,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经市政府同意,可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马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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